贵州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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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家政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GUIZHOU DOMESTIC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GZD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评比、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人员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秉承“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服务宗旨,为政府、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协会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研、监督和协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三)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四)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约、行规,协助会员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受政府职能相关部门委托参与技术考评,组织技能大赛,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承接政府相关业务购买服务,谋划行业振兴。

(八)组织行业会展,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扩大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九)受政府职能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遵守本团体章程;

(三)注册地在贵州省境内的,以提供家政需求的服务类型和培训类型产品的企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 1 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 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 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注册、与家政服务及家庭服务相关的企业,或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三)所在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在本行业正常经营2年以上,无违规受处罚等情况。

(四)加入协会2年以上(含2年),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开展的各项工作,主动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国家和政府对行业要求的有关活动,大力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公益活动。

(六)所属企业获得过县级政府机构及以上各类荣誉的,作为优先入选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 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 1 人、副会长不超过 10 人、秘书长 1 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 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 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 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八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2021年03月1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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